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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豫南某县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7  点击次数:466

 

本网讯:李明军  通讯员:刘琼

 

【内容摘要】本文从厘清金融职务犯罪的界定入手,结合豫南某县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七年2015年-2022年)的数据统计分析,归纳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揭示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最后从金融系统自身、内外监管体制,刑事司法等多个方面提出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金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对策建议

金融职务犯罪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严重危害,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容易形成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现象、原因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以期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所帮助。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界定

目前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理解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二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职务犯罪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但认为认定金融职务犯罪还要把握好三个特征:1、从主体上看,金融职务犯罪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2、从客体上看,金融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体现为:(1)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既有体现为财产关系的,又有体现为非财产关系的。核心是正常的金融秩序。(2)侵犯了法律对金融从业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规定,也即国家对金融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3)侵犯了金融机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上述(1)、(2)项是任何一种金融职务犯罪都应具备的客体,第(3)项则只在贪利型的金融职务犯罪中存在。3、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违背职务要求实施的犯罪。这是金融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职务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正是因为其犯罪行为是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实施的,才能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更加突出的危害性。实践中,有的职务犯罪虽然发生在金融部门,但是与金融业务活动无关,不能认为是金融职务犯罪。例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犯罪,由于与金融业务无关,与其他职务犯罪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不属于金融职务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金融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据此,金融职务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身份要件的金融犯罪,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处罚的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罪名。

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特点及发展趋势

在金融犯罪案件中,数量总体不多,但呈现增长态势且危害较大。2015年-2022年,该县共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审查逮捕10案12人,审查起诉27案30人,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4案27人,监察委立案调查3案3人。特别是2021年全省农商银行系统不良贷款清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仅2021年即审查逮捕5案5人,审查起诉6案6人,人员身份涉及银行董事长、行长、支行行长、信贷员、柜台人员。

(一)呈现特点

通过梳理,发现当前该县金融职务犯罪有如下特点:

1、从犯罪的主体看,担任领导职务和在重点岗位上的人员作案占比重。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犯罪嫌疑人中职务最高的有县级行的董事长,行长,其次为支行行长、信贷部经理等领导,也有信贷员、柜台人员等要害岗位人员。涉案人员30人,分别为县行董事长、行长各1人,支行行长7人,信贷员(含信贷部经理)15人、会计员2人、柜台人员4人。

2、从发案部位来看,基层发案多、业务一线发案多。金融系统网点分布广,基层单位点多、线长、面宽,上级单位管理监督难度大,成为案件的多发部位。上述全部30名金融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属县级行,其余27名均为乡镇支行等基层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基层岗位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和重点岗位成为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3、案件具有“三集中”特点。一是该类案件涉及罪名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4个罪名:职务侵占罪6案6人、挪用资金罪5案6人、违法发放贷款罪14案16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案2人。二是涉及领域相对集中,80%集中在信贷领域,其中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占53%。三是涉及金融机构相对集中,案件多发于农村商业银行,约占97%;国有银行人员仅占2%。

4、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由于行为人熟悉金融业务及有关规定,一般利用金融管理漏洞或薄弱环节实施犯罪,既容易得逞,短时间内也不容易被发现;例如有10件涉及贷款的案件从作案到案发均已超过2年,犯罪事实无法继续掩盖时才被发现;在涉案金额上,其中有20件的涉案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5件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最高达31亿元,造成严重金融风险隐患。

(二)发展趋势

一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提高,金融业竞争加剧,而相应的体制建设和监管工作滞后等原因,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职务犯罪仍然呈现高发的态势;二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带来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将被打破,由监察机关调查的金融领域贪污、挪用犯罪会有所减少,但发生在外资银行、三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和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会增多;三是隐秘的权钱交易型的贿赂犯罪会增多。并且职务犯罪与金融诈骗、证券欺诈犯罪相互交织的现象增多;四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仍然会时有发生;五是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刑法没有预见的危害行为。总体表现出三高三化四多的突出特点,即高案值犯罪,高职务犯罪,高技术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内外勾结犯罪多,有组织犯罪多,涉足新兴业务犯罪多,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多。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产生有与其它犯罪共同的一些根本原因,也有其独特原因,我们仅从办案中发现的几个方面来重点分析。

(一)金融业自身具有容易发案的特殊性。

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资源配置的主渠道,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行业,是社会财富的“集散地”,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因此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动机和诱因十分强烈。近年来金融系统成为内外犯罪分子进攻的主要目标,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金融机构人员整体素质能力虽不断提升,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对职工的合规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存在缺失,为个别员工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如该县某支行柜台吴某职务侵占一案,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给储户打印储蓄存单之后,将储户手中的那张储蓄存单挂失或者销户,然后利用银行电脑终端功能重新机打存单并修改客户姓名,之后再利用新开存单将该存款取出的方式,将程某某等十一名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总计698608.06元非法占为已有。而某银行董事长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公司为谋取巨额利润,先后四次给予该银行董事长李某2200万元人民币。

(二) 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乏力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如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资信调查的内容、程序等均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但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贷款进行资信审查和信用评级时不按规定操作,存在把关不严、走形式、任意发放的现象。如办理的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信贷员李某某对于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粮食”,仅仅是到粮库现场拍张照片走过场,而没有对该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实质性的调查,遂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1400万”的调查报告,历经该行的风控部、业务部,贷审会层层把关,最终发放贷款1400万。后经查实质押物“粮食”为中储粮所有,导致本笔贷款1400万无法收回。本案充分体现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约薄弱,内部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层层把关变成“层层失守”。

(三)金融外部监管缺乏有效性

从当前监管的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的重点。由于监管制度的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行为流于形式。如该县某银行董事长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为了扩展业务,增加利润,通过上海一家中介公司先后分三批贴现了宁夏某公司共计46.2亿元的承兑汇票。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借用A银行电票交易系统进行“通道交易”,将贴现资金存放于B银行,然后转入C行用于支付贴现公司。而根据外部监管要求,银行开展票据业务不能与金融中介合作开展;不能避开人民银行电子票据交易系统进行“通道交易”;不能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规避资金流向监管。很明显,本案外部监管不到位。

(四) 金融机构盲目拓展业务,无序竞争诱发犯罪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都力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蛋糕做大,拼命抢市场、争份额,没有妥善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速度与效益的关系。特别是金融电子化的迅速发展,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与此同时,防范技术和管理手段却发展滞后,极易出现管理和监督上的空隙,容易被智能化的金融犯罪所利用,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犯罪风险。如近期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四家村镇银行“集体暴雷”,涉及几十万储户,涉案金额近400亿,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大,史无前例。据调查,4家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该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金融司法滞后、不健全等导致打击不力。

一是刑事立法体例上,金融职务犯罪因主体身份的不同在立案管辖上被人为地划分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执法中带来一定的混乱。许多案件在发案之初,性质不清,情况不明,很难明确管辖,往往造成相互扯皮、贻误战机。二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当前金融领域一些危害严重的违规行为处于法律空白状态,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如上述办理某银行董事长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经李某违规决定,该行通过金融中介公司先后分三批贴现了宁夏某公司共计46.2亿元的承兑汇票。截止案发,尚有31.3亿元贴现票据逾期没有兑付。对于其因该事项受贿的事实虽然可以得到刑法的评价,但是对于其渎职导致银行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翻遍整个刑法,却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来予以认定;三是是办案力度不够。由于金融职务犯罪的专业性极强,犯罪情节复杂,智能化程度高,而侦查人员金融知识相对缺乏,侦查手段单一,发现线索难,成案率低。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强广大金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法律与业务、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对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积极的、治本性的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员工的合规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觉筑牢抵御和防范金融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完善考核管理,制定任务指标应科学合理,如不宜将发放贷款任务指标定得过高,防止员工为了完成贷款任务而放松对贷款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导致违法发放贷款。

(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构建内外部监管体系

当前金融活动失范、金融秩序混乱、金融职务犯罪上升,从根本上而言是体制不健全、机制不顺畅、监管不严密所至。在整个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监管体系中,银行内部监管是基础,外部监管是关键。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概念是相对的,对于一个具体的金融机构(如某支行)而言,对它负有监督义务的上级银行、银监会、审计部门等的监管,都是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控制金融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国有银行普遍实行的“一长制”,不少单位的人事、财务、业务生杀大权均由“一把手”说了算,在很大程度上使内部会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失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具有独立性,不受被监督单位的制约,而监督者的独立性是实行有效监督的必备条件,也只有独立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发现问题,暴露问题,处理问题。有效的金融监管,必然是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只有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金融内外监管体系,才能将金融体制和管理中的漏洞减少到最低限度,消除金融职务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三)加强立法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

首先,要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知道,对金融职务犯罪给予刑法制裁是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手段。在此之前,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完备的经济、民事、行政法规来更直接地调整、规范金融活动,形成在刑法之先的一套法网。这个法网越严密、越有效,最后触及刑法达于犯罪的行为就会越少。因此,要尽快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建立健全规范金融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其次,完善刑事方面的立法,堵塞刑法漏洞,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金融职务犯罪。针对金融领域新兴业态基本形成的现状,立法机关对金融市场极为强烈的制度性需求要积极回应,补充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减少“真空”地带,在金融法律规范中明确金融监管具体手段、措施以及违法行为认定等操作性内容,提高司法确定性,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统一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标准,划分两类案件管辖范围,这样既可以适应加入WTO以后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化保护的要求,也可以避免管辖上的扯皮;最后,要加强刑法与金融行政法规的衔接。创新背景下,金融刑事立法应紧跟金融行政法重视信托、基金、期货、P2P、资管市场、程序化交易等创新领域的金融违法行为,考虑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各种风险,在此前提下将某些“创新”金融违法行为适度犯罪化,弥补原有刑法规定的真空,刑法要特别重视违背信用制度的犯罪,增设侵犯金融客户权益的罪名。

(四)专业化办案为依托,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惩治金融职务犯罪根本在立法,关键在执法。只有严格执法,做到有罪必究,罪无可逃,以强有力的手段对金融职务犯罪形成高压态势,给犯罪分子或预备犯罪的人强大的威慑,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案,减少损失。金融活动的专业化,对金融犯罪的办案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倒逼公检法成立专门的金融类案件处理部门,以专业化对抗“专业化”。抽调具有民商法、行政法、金融学基础的骨干力量成立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织,对外对接党委政府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公安经侦等部门,深度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统一意见,形成适合当地的司法政策,研究制定妥当的工作方案,实现刑事打击与政策形势的同步;对内对接民商事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等部门,积极开展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等专项行动,提高债务兑现率,维护司法权威,将办案工作与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做好释法说理、风险防控、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专业办案部门实行调研、综合、办案三位一体的审查模式,定期归集金融犯罪领域前沿理论及案例,统一发布典型案例,明确非刑化处理、主从犯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挖掘犯罪规律、制度风险和管理漏洞,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建设,向社会投射明晰的法律预期,实现创新与秩序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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